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助教的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 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 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 副教授的职责
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
6、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七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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