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     作者:     审核:     日期:2019-01-09     浏览量:561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处理纪检监察方面的来信来访(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信箱、走访等形式,向监察处反映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部门的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方面的情况、意见、建议和申诉、控告,依据规定应当由监察处处理的活动。 

第一章  信访管理

    第一条  群众来信和上级机关、院领导批转的信件,要有专人及时拆封登记,认真填写《来信来访处理登记表》。将来信、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

    第二条  对于来访者,安排专人接访,同时做好记录,记入《来信来访处理登记表》。

    第三条  对于来电者,将反映内容记入《来信来访处理登记表》。

第二章  信访处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及时将《来信来访处理登记表》送分管领导阅批。

    第五条  对领导批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信访问题,应由两人进行初步调查。

    第六条  初查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查结束写出报告。报告要经集体讨论。

    第七条  经初查后,对于事实清楚,达到立案条件的,按立案程序办理;达不到立案条件的,应做初查终结。

    第八条  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并要求限期反馈结果。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被检举人构不成违纪的,应向署实名举报人说明情况,若提不出新的证据线索,作终结处理,材料存档。

    第十条  信访处理终结后,要向署实名举报人通报处理结果。对匿名举报,必要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章  信访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来信来访中群众反映的问题,经初查构不成追究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纪委向个人或有关组织约见谈话提醒或下达《纪检信访通知书》,就有关问题责成有关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在两周内就问题做出检讨或说明。

    第十二条  对于来信来访中反映领导干部的勤政和部门管理上存在问题,初查后监察处向领导干部或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或协助制订、完善有关制度。有关个人或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上报监察处。  

第四章  重信、重访和越级信访

    第十三条  已处结的信访,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调查。

    第十四条  上级转来的信访材料,若已处结且又无新的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组织调查。若原来未反映过的问题,按本制度上述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上报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五章  信访材料归档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中产生的文书材料,包括《来信来访处理登记表》、调查报告、信访监督反馈材料等,在信访处结后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信访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  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八条  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来信来访事项实行回避的原则。 

第七章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热情接待来访者,认真阅办信访件。

    第二十二条  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及时、妥善的处理信访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严守秘密,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来信来访,查找案件线索,了解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十五条  做好信访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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