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纪念品的管理,保持我院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一律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如确实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须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二条 凡在公务活动中,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接受的价值按国内市价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礼品,满额100元(人民币)以上的礼金、有价证券等均应从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礼品,自返校之日起)半个月内如实登记上交到院纪检监察处。
第三条 所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等由院纪检监察处交学院计财处,计财处设专项帐目管理。
第四条 所收受的有保存价值的纪念品,由院纪检监察处交院办保存,可供学院展示。其他礼品经学院同意,可在外事工作中作为礼品转送。
第五条 所收受的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由院办和监察处共同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六条 所收受的烟、酒由院办作为学院公务活动招待专用,院办要严格控制使用。
第七条 所收受的营养补品可作为看望离退休老干部或慰问病人使用,但要严格掌握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全院教职员工都要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凡为达到个人目的而送礼品、礼金者,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一经发现,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要监督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以促进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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