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具体化、可操作的行动指南,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校纪委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纪委决策部署,坚持把讲政治、守规矩的要求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着力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学校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负责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学校党内执纪监督审查的专门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重大问题集体决定制度
第四条 根据党章、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规定,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凡涉及到学校纪委重大问题必须要经过纪委委员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围绕纪检监察工作职能,讨论并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研究制订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做出专项工作部署;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四)讨论研究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答复。
(五)讨论研究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对有关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处理、处分的意见,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六)讨论学校党委要求纪委提出意见的其他重要问题。
(七)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议事规则:
(一)重大事项的决策,事前要作好充分准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会上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纪委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纪委委员应模范地贯彻执行,并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和落实;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可向纪委或党委反映,但行动上不能违背。发现纪委的决定、决议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偏差,可以提请纪委书记召开会议予以纠正。
第三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条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请示报告的要求贯穿监督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
第八条 学校纪委要按照上级纪委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双报告制度。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遇到需请示事项,先向分管领导请示,由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给予答复。需要进一步请示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
第十条 重大事项办理,重要活动安排,重要工作情况和突发事件,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结果须及时向交办领导回馈。
第十二条 要积极履行职责,属于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大胆负责,认真办理,不得推诿。
第四章 学习调研制度
第十三条 全体纪检干部要不断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学以致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水平。
第十四条 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为主。
第十五条 加强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在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总结材料交纪检监察处备案,并在适当的时候在相关会议上分享传达。
第五章 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强化纪检监察工作的上传下达,促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上下联动,形成监督执纪工作合力,从整体上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制度支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第六章 收发文制度
第十七条 由专人负责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处的收文、发文。
第十八条 收文、发文要按照学校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严格履行呈批手续,做好收发登记,并依据文件是否涉密及敏感程度选择合适的方式途径。重要文件要随收随送。
第十九条 每次会议要提前进行精心组织准备,做好会务安排,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精简会议文件,切实改进文风会风。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反映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三条 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内部人员借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外部人员借阅的,必须经过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并坚决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性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枉法,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偏听偏信,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党纪为准绳。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办案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
第二十九条 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防“灯下黑”,严禁以案谋私,严禁接受被查对象的宴请和钱物,严禁未经批准私自与涉案人员接触联系。
第三十条 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压实工作责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严谨扎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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