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相关程序批准(院级领导省外出差、参会和外出学习等由集团董事长审批,省内由党委书记审批)出差的人员外出时,根据出差需要可按审批程序先到财务处借支差旅费。无特殊情况的在归校三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并结清原借款。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报账或未结清相关借款的,其差旅费不再报销,其借款在次月工资中扣回。差旅费报销时以出差批准单和相关合法原始凭证为报销依据,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报销标准为:
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
(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出差人员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按乘坐的等级标准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具体等级如下:
交通 工具 |
院级领导(副高及以上人员) |
处级和系部室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
普通教职工 |
公共汽车 |
凭票报销 |
凭票报销 |
凭票报销 |
火车 |
软席(软座、软卧) |
软席(软座、硬卧) |
硬席(硬座、硬卧) |
轮船 |
二等舱 |
三等舱 |
三等舱 |
飞机 |
普通舱(经济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经院领导批准后报集团董事长审批,可按规定的等级标准乘坐飞机。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条件,但是改乘坐火车硬席或轮船三等舱位的,低于乘坐高等级标准的票价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
(四)出差人员乘坐本院公车的,不报销任何交通相关费用。
住宿费报销标准:
(一)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限额标准内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住宿费补贴标准 |
||
级 别 |
省会/直辖市地区 |
地市/县市级地区 |
院领导(副高及以上人员) |
400元/天 |
300元/天 |
处级和系部室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
320元/天 |
200元/天 |
处级以下 |
240元/天 |
150元/天 |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若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收取住宿费,出差人员可凭有效票据在限额内报销。
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再报销生活费票据。
出差误餐补贴标准 |
||
级 别 |
省会/直辖市地区 |
地市/县市级地区 |
院领导(副高及以上人员) |
120元/天/人 |
100元/天/人 |
处级和系部室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
100元/天/人 |
80元/天/人 |
处级以下 |
80元/天/人 |
60元/天/人 |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会议或培训承办单位提供免费接待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三)需要请关系单位用餐的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按接待用餐标准报销,其后不再填报当日伙食补助。
(四)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五) 出差人员若遗失飞机票、车船票,原则上不予报销,属特殊情况的须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及价格,并由他人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六)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执行特殊出差任务(高考期间全院性的招生宣传)经董事长同意后,不执行本规定。
(七)因外出培训、学习出差的人员,不论培训时间长短除报销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和往返交通费外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 上一篇:巴职院学生线上缴费流...
- 下一篇:其他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