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3-03-21 09:39:39     浏览量:479

巴中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收入管理

  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场地出租、设备出租、物品变卖等活动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院: “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报表、统一报税”,各环节不得截流资金,私设“小金库”。学院相关部门发生的所有收入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其汇总上交至学院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条 对外收取任何款项均由学院财务处办理。原则上各环节未经批准不得向外办理任何款项收取事宜,确须向外办理收款的部门,其收款相关凭证到财务处领取,收款额度在1000元以上的不得收取现金,确需收取现金的由财务处出纳一同前往收取,并及时报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单位未实际运行前也按上述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经营等活动所发生的一切支出先由各相关部门按学院财务管理程序逐级审批,学院相关部门发生的所有支出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其汇总报学院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其管理程序为:

第四条 物资申购

学院为教学、科研、经营活动有序开展,需进行物资申购的。先由业务部门编制申购清单逐级按程序审批,因教学、科研、经营活动发生的申购事项其审批程序为:

(一)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分别由学院分管教学和后勤及培训中心的副校级领导及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签字同意方可采购。

(二)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在2万元以下的由学院校长签字同意方可采购。

(三)超过2万元(不含2万元)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校长会议决定(由党政办出具会议纪要),经分管校领导请示董事长同意后方可采购。

(四)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各部门按程序逐级审批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上报集团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

各部门在编制申购清单时不得对同一申购事项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多次编制,原则上对同类物资在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确需申报的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采购。对单次单项品种金额在1万元(含万元)以上的品种或单项品种大宗采购的,由党政办、财务处、后勤处及涉及业务的采购部门组成询价小组,对申购清单所列物资进行对外询价、或由供应商报价,待价格经询价小组审定后,再由相关部门按采购程序具体实施。

凡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物资申购由各学院申请教务处编制申购清单;与学院食堂、宿舍、超市、等经营活动有关的物资采购,由后勤处编制申购清单;用于行政办公以及公务接待等物资申购由党政办编制申购清单;用于培训中心的物资申购由培训中心编制申购清单。继续教育学院的物资申购由继续教育学院审定报分管领导逐级审批,金额较大的由分管领导报董事长审批。(参照上述物资申购流程)

第五条 费用报销

各项费用的支出实行“先审批再开支”的原则,审批程序与下面的费用报销程序相同,未经审批开支的费用财务处不得报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办人自负其责。费用报销时以费用支出审批单和相关合法原始凭证(发票、合同、清单及纪委等部门验收签字单据等)为报账凭据,否则不予报销。广告宣传、公务接待、办公、修理、差旅、广告租赁费等费用报销程序为:

(一)涉及金额在叁仟元以下:经办人填报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核→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到财务处报销。

(二)涉及金额在叁仟元~伍万元以内:经办人填报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核→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审核→校长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处报销。(部分借款也要董事长签字)

*(三)涉及金额伍万元以上:经办人填报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核→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核→经集团董事长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处报销。学院日常开支的水电气、通讯费等不受前面限额控制,经后勤申请  财务处核准分管副校级领导签字分管财务副校长同意后直接支付和入账。

注:涉及金额在叁仟元以上的,除填报费用报销单外需同时填报审批单,审批单签字流程同上。

(四)办公费报销

办公用品(含公务接待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申购和办理报销事宜(提供发票的同时需提供明细清单及申购部门的明细单)。

(五)公务接待

用餐及公务接待由党政办按“三单制”(公函、菜单、发票)的要求,统一安排、统一审签,再按相关程序报销。对来客10人以下的陪客人员不超过3人,10人以上不超过5人,原则上来客都在培训中心接待(食、宿),生活标准按每人每餐80元的接待标准执行,需超标接待的按程序审批后再安排。

(六)修理费用报销

对学院的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对维修等事项经党政办批准方可进行。学院的教学楼、宿舍、食堂、培训中心、电器设施设备、水电管路等发生的新建、修缮、维修等由后勤处统一办理(涉及维修类的事宜均需事先申请,结账时需提供前后对比影像资料并出具验收报告)。

(七)差旅费报销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制度,教职工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参会或教师带学生外出参加各类比赛等各类教学活动,需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控制出差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出差须按人事规定填写《公务外出审批表》,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拟定以下差旅报销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报销。

因公出差人员须按人事规定填写《公务外出审批表》,详细填写出差人员、事由、时间、地点、交通工具等详细信息,报经相关负责人和校领导批准之后,可到财务借支差旅费(也可自己垫支回校后直接凭外出审批表及相关合法票据直接报销),(校级领导省外出差、参会和外出学习等由集团董事长审批,省内由校长审批)。无特殊情况的在归校三个工作日,必须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并结清原借款。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报账或未结清相关借款的,其差旅费不再报销,其借款在次月工资中扣回。差旅费报销时以出差批准单和相关合法原始凭证为报销依据(包括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伙食补助可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直接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学校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于未经批准出差、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将交学校或董事会严肃处理。差旅费报销标准为: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

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出差人员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按乘坐的等级标准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具体等级如下:

交通

工具

级领导(副高及以上人员)

处级和各院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普通教职工

公共汽车

凭票报销

凭票报销

凭票报销

火车

软席(软座、软卧)

软席(软座、硬卧)

硬席(硬座、硬卧)

轮船

二等舱

三等舱

三等舱

飞机

普通舱(经济舱)

普通舱(经济舱)

普通舱(经济舱)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经校领导批准后报集团董事长审批,可按规定的等级标准乘坐飞机,未经申请自行乘坐飞机者,机票比照乘坐火车硬座的条件等额报销。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条件,但是改乘坐火车硬席或轮船三等舱位的,低于乘坐高等级标准的票价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

4.到达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5.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可购乘硬卧。

6.出差人员乘坐本校公车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任何交通相关费用

7.城市(含巴中)内当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报销费用不得高于40元。巴中城区内报销交通费只报销公交车费,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写说明,经由相关领导签字后予以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报销标准:

(一)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限额标准内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住宿费补贴标准

出差住宿费补贴标准

 

省会/直辖市地区

地市/县市级地区

领导(副高及以上人员)

400元/天

300元/天

处级和系部室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20元/天

200元/天

处级以下

240元/天

150元/天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或住宿在亲友家,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若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收取住宿费,出差人员可凭有效票据在限额内报销。

第八条 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按级别标准报销,不凭票报销。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

出差误餐补贴标准

出差误餐补贴标准

 

省会/直辖市地区

地市/县市级地区

院领导(副高及以上人员)

120元/天/人

100元/天/人

处级和系部室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100元/天/人

80元/天/人

处级以下

80元/天/人

60元/天/人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会议或培训承办单位提供免费接待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三)需要请关系单位用餐的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按接待用餐标准报销,其后不再填报当日伙食补助。

(四)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五)出差人员若遗失飞机票、车船票,原则上不予报销,属特殊情况的须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及价格,并由他人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六)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执行特殊出差任务(高考期间全院性的招生宣传)经董事长同意后,不执行本规定。

(七)因外出培训、学习出差的人员,不论培训时间长短除报销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和往返交通费外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八)参加本市(巴中城区内)培训、学习出差的人员,一律不报销生活补助费。

(九)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1)凡经学院人事正式招聘,并经校领导及董事会批准引进的副高级职称或硕士文凭以上人才来校报到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学校给予报销。

*(2)巴中市外校级领导在家探亲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需赶回学校,在途的差旅费按以上规定给予相应报销。

*(3)学生代表学习外出参加比赛、会议等活动:

省会城市,直辖市住宿费100元/天/人,其他城市70元/天/人凭票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比赛、会议举办方统一指定住宿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实销。伙食补助省城参赛学生按60元/人/天包干执行,其它市县按50元/人/天,不再另报餐费。城际间交通费参照“普通教职工”标准执行,在规定范围内的凭票据实报实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自理。学校或举办方统一安排车辆接送的不再发放交通补助;市内交通(含巴中市区):外出期间按照每天不超过20元的标准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九条 广告租赁费报销

凡属因教学、科研及经营发生的广告租赁费由党政办统一办理并按程序报销。

第十条 除以上费用项目外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发生的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 院级领导因私用学院的车辆按每公里1.50元收取用车费用,外出后无行驶公里的按每天按300元收取用车费用,其间驾驶员的差旅费在用车院领导的包干费用中报销。

第四章 借支管理

第十三条 借支款项是学院内部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差旅费等以现金(转账)方式借用的款项,实行借支制度有利于各部门积极灵活快速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贪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当月单笔借支不得超过5000元,累计借支不超过20000元。

第十四条 办理借款手续时,经办人员或使用人员需先到财务处索取“借款单”,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部门(系)领导签字同意,再经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请款、付款手续并建立部门或个人借款台帐。

第十五条 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一周内到财务处索取“报销单”,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并经部门(系)领导签字同意,再经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提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对票据的合法、费用的合理性审核,审核无误后,交院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账)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办理报销(冲账)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借款”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补付,对报销低于借款金额的,应让其退回余额。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借款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第十八条 借用人员应及时冲账,对无故拖延者,财务处发出最后一次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者,财务处将从次月起直接从使用人员、经管人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工资中扣减,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跨年度使用借款时,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本年借款。

第二十条 任何与商家(采购)有关的往来款项一律由各部门(系)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手续,并及时与财务处对接,原则上所有款项均直接支付至合作商家账户,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以借支形式支付货款。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对学院的现有固定资产,由财务处牵头进行账务处理,由后勤处牵头进行实物管理,各使用部门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图书、家具用具等要建立相关台账,对其品名、规格、存放地、使用部门等要有详细登记并责任落实到人。管理原则是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等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及家具用具等由后勤处管理。用于教学的图书、器材等由教务处管理。办公用品等由党政办管理。因教学、科研、经营等活动对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家具用具进行内部调拨的要填制内部调拨单并及时报财务处进行账务调整,实物调拨由后勤处调整,财务处和后勤处及时进行业务对接,确保账实一致。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新建工程、在建工程由后勤处统一安排并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办理相关资产交接手续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图书、家具用具等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生的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图书、家具用具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因人为原因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社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学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由党政办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接受捐赠资产时,要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学院收到社会捐赠时,党政办公室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捐赠款项来源、用途。收到货币捐赠时,财务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收到捐赠的有价证券按实入帐。对于捐赠者指定用于基建工程项目的资金,严格按照捐赠约定使用捐赠款项。收到捐赠实物资产(房产、设备、图书、物资)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实物资产入帐手续,需要过户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过户和入帐手续。对符合固定资产办理条件的物品,首先由接收部门、后勤处、党政办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然后由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对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房产、设备、物资,应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使用和管理。为加强对捐赠资产的监督管理,财务处应会同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向学院报告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的情况,包括:捐赠资金的使用投向及发挥的效果,捐赠资金的增值以及捐赠资产的管理等,并向捐赠者提交书面报告,在校内公示,以接受监督。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巴中职业技术学院   

             0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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